|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州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州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给付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莱州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1.07元,减半收取计10600.54元,由被告莱州市万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10600.54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