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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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5278.65元的80%即28222.92元(计算基数含医疗费16286.65元、住院伙食费7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3192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 三、***应向***返还的垫付款6986.65元(6286.65元+7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