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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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代偿的款项2034318.9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以3686.4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付至2018年8月21日止;以2634318.9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34318.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2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92000元; 三、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大道XXX号XX幢X-X的房产(产权证号:永川区房地证2012字第HX:永川区房地证2012字第**川区XX路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永川市房地产权证2004字第HXXXX7:永川市房地产权证2004字第**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5.28元(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