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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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16年1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购车首付款9780元、手续费1000元、GPS费2000元、保证金2391.2元及保险费3208.2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保险费3208.26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85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璟钰 人民陪审员 肖远文 人民陪审员 费 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青 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