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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5502939.08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

1、以26208.5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

2、以23049.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计算;

3、以25748.8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

4、以24575.0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

5、以26215.5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

6、以25369.9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

7、以26215.5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计算;

8、以26215.5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

9、以26638.4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

10、以39343.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

11、以33638.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

12、以28651.0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

13、以28647.3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

14、以25855.9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

15、以28622.2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

16、以56514.2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

17、以5031429.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

上述17笔资金占用费均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资金,上述资金占用费均计算至代偿资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274970元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其中125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12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14997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14997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5000元;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己名下的抵押物[1、LOW-E镀膜线,型号:SE2540H545-11,生产厂家: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2、在线光学检测设备,型号:Filmonitor,生产厂家:北京奥博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3044元,减半收取计26522元,由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元,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承担2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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