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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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79225.98元(其中7923元非医保部分费用不进入保险理赔)、住院伙食补助费2670元、营养费1780元、误工费28488.91元、护理费87569.68元、交通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332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6000元、第二次鉴定交通费用24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640294.5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254885.78元,合计374885.78元。被告***承担医疗费用中非医保部分费用7923元和鉴定费2600元的50%即5261.5元。宁显生应承担的损失254885.78元和非医保部分费用、鉴定费合计260147.28元,原告自愿放弃。减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已垫支的120300元、被告***垫支的10000元,经品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直接赔付原告***249847.2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被告***4738.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615元,被告***负担615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