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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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 广西南宁裕川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在桂A×××××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7950元、护理费19628.73元、误工费16421.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110000元,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下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在桂A×××××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6965.12元、误工费25232.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0元、营养费7200元、鉴定费2800元共计129397.85元; 三、撤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243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负担52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上诉人***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2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