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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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发区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科技园支行 深圳市和田古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惠州市富斯迈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粤0306执保4525号 深圳市和田古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惠州市富斯迈电子有限公司: 李雄斌: 根据申请人深圳市和田古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粤0306民初12655号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1265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6执保4525号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富斯迈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发区支行账号44×××91内的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0.00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80313.81元,期限自2020年6月15至2021年6月15日(具体冻结结果以协助单位回执为准)。 二、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富斯迈电子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科技园支行账户10×××62内的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255.38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80313.81元,期限自2020年6月15至2021年6月15日(具体冻结结果以协助单位回执为准) 三、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直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四、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陈助理彭助理 联系电话:0755-2994521023334005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