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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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松潘新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双鹤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继承董耕的遗产范围内【具体包括:四川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0.77035%、松潘新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股权15%、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24%(其中,16%已变更登记至***名下,8%已变更登记至***名下)、绵阳市双鹤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11.96%(其中,7.9734%已变更登记至***名下,3.9867%已变更登记至***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道××号××幢××号××%的产权份额(登记产权人董耕、***,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8号)、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路××段××号××栋××单元××层××号××%的产权份额(登记产权人***名下,产权证号: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12149号)、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段××号××幢××号××层××%的产权份额(登记产权人***,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1号)、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幢××号建筑面积为184.1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50%产权份额(登记产权人***,产权证号码:监证0400255)、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产权份额(备案权利人***、***,签约备案号184424)、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产权份额(备案人***、***,签约备案号18363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下欠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进行计算(迭除董耕已付利息39万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16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0,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