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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8万元,并承担该款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1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18707元,由原告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承担587元,由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