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78708.06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搭建临时设施费15万元; 上述第二、三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28708.06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20元,鉴定费33万元,两项合计376120元,由被告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64525元,由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95元(多主张部分);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0元,由原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由被告成都三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300元(多主张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