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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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双流机场售票处 成都市凯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60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的标准,从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7日止,前述利息应扣除已经支付金额48774.99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支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逾期贷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标准,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支付复利(复利计算方式:以未按时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标准,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金牛区房屋享有抵押权,对以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成都市凯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成都市凯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市凯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被告***、***、成都市凯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