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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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华国资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成华国资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成都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 二、被告成都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成华国资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款项2,900,000元; 三、被告成都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成华国资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剩余款项2,9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成都成华国资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有志 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 人民陪审员 赵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京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