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799892元的范围内代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 二、原告***与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濮阳市弘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7元,由被告第七采油厂负担(原告已预交6837元,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6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