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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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内蒙古裕丰达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裕丰达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414897元及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522292元,之后的利息以23414897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9.3‰计算,从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10元,由被告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9169元,由原告内蒙古裕丰达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