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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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安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一百六十万元; 二、被告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安泰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七十万零八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3元,由被告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