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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意美克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闽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意美克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1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意美克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天津市意美克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贾丽花

人民陪审员  雷 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月英

书 记 员  赵伟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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