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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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意美克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闽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意美克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1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意美克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天津市意美克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贾丽花 人民陪审员 雷 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月英 书 记 员 赵伟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