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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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好车多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车马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好车多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尚欠租金161698.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好车多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滞纳金(以161698.5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