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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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谷翼崎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狮市谷翼崎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石狮市谷翼崎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应对被告石狮市谷翼崎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狮市谷翼崎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15元,由被告石狮市谷翼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石狮市谷翼崎服饰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