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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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93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9342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第五项; 三、山东博斯腾醇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利息(以3078698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2336元,由山东博斯腾醇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36元,由山东博斯腾醇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