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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盖州市金都大酒店
辽宁丰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
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8)辽088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9)辽08民终2608号民事判决;

二、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宁丰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本金801,944.39元及以下违约金:以206,235.12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7日起到给付之日止按日0.65‰支付;以571,494.37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1日起到给付之日止按日0.65‰支付;以24,214.90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6日起到给付之日止按日0.65‰支付。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再审请求。

四、驳回原审原告辽宁丰华友联商贸有限公司对孙朝满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3,638.00元,由盖州市丰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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