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佳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佳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8504.2元及利息。利息以658504.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佳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8元,原告四川佳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97元,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