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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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25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7567元,由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567元,由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46283.5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628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