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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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运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阜阳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留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阳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00291元及利息8601.3元,本息合计108892.3元(并以10029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阜阳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风险保证金255354元及利息21900.1元,本息合计277254.1元(并以25535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阜阳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684901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阜阳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91元,依法减半收取12745.5元,原告阜阳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45.5元,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