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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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荣成市兴海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清算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08945.9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