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胜利电工有限公司
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苏1111执1989号

被执行人: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国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70395696-5。

法定代表人:蒋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胜利电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胜利电工有限公司、***、***、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7950000元和截止2017年5月23日的利息、罚息337810.4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54850元。二、被告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胜利电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埤城镇尧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12239020)拍卖、折价、变卖的价款在7950000元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4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49元,由被告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胜利电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被执行人江苏胜利电工有限公司、***、***、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苏胜利电工有限公司、***、***、江苏鑫佳成物流有限公司、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