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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京01民终4987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驳回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08元,由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8元,由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