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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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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京01民终4987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驳回泉州海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08元,由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8元,由湖北卡埃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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