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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省莱芜市钢城汶源经贸有限公司2842500元,并支付保函费6000元及利息(本金2842500元自2011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本金28425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莱芜市森和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莱芜市森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