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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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华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钦州市文实中学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钦州市文实中学支付货款43530元给原告钦州市华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钦州市文实中学负担(原告已预交444元,被告在付款时一并加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