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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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260.92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从2018年7月26日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以7906.68元为基数,2018年9月17日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9260.92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计550.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