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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
贵州六盘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六盘水宏盛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享有普通破产债权498528.9元;

二、被告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803棵液压支柱(按2020年11月21日《中寨煤矿2017年4月-2019年5月份单体液压支柱租赁核算详单》确定的型号、规格等)返还给原告六盘水宏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六盘水宏盛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36元,由被告水城县玉舍乡中寨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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