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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5945.6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12749.8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代偿款83195.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少朋 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 人民陪审员 赵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