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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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99043.60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199043.6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