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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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 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被告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开具25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款43.6万元; 二、驳回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被告湖北冯家山硅纤有限公司负担3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