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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下达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下达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435.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2元,由原告***承担5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承担224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承担3751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上述款项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明琳 人民陪审员 丁 一 人民陪审员 里 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寒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