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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本人与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的关于整体收购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不包含***、***、***、***、***、***、***、***、***、***、***、***、***与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的关于整体收购金桥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 二、维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由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元,由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中剩余部分25元由本院退还,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中剩余部分130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