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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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荟阳路支行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展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 二、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截止到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57643.16元; 三、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1日之后借款利息、罚息等(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敞口金额220万元(如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未在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上述220万元本金,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12月21日起向原告偿还利息,计息标准: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 五、如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四项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对被告刘新国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新瑞花园)010幢02单元(02)1702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791号】,就上述借款本息与被告刘新国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对被告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滨海七路中段的钙析老化反应装置罐(权利凭证号码05305840/05305841)、漂浮罐(权利凭证号码05305831/05305832)、消化罐(权利凭证号码05305833)、泡菜罐(权利凭证号码05305833)、碘发泡罐(权利凭证号码05305832),就上述借款本息与被告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510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在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在上述债权余额内。被告刘新国、被告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作有限公司、刘新国、孙艳华、崔永海、王彦平、日照展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海艳、安丰华、安丰刚、秦雪花、刘***、梁作军对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在最高额限额600万元内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逾期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作有限公司、刘新国、孙艳华、崔永海、王彦平、日照展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海艳、安丰华、安丰刚、秦雪花、刘***、梁作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作有限公司、日照展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新国、孙艳华、崔永海、王彦平、王海艳、安丰华、安丰刚、秦雪花、刘***、梁作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