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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负担1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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