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负担1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