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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成都康森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535万元,截至2018年11月29日的利息409714.39元、复利2919.73元(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163元。 二、被执行人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申新泰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其持有的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的4000000股的股份承担担保责任;***以其持有的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的6000000股的股份承担担保责任。 三、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康森贸易有限公司、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申新泰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询、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康森贸易有限公司、南部县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申新泰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申新泰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