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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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 浙江金马逊机械有限公司 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辰鲲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金马逊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万元; 二、被告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金马逊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返还保证金的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金马逊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浙江金马逊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