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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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霸州市龙威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借款本金2,966,864.2元,利息罚息合计172720.15元(该利息为截止到2018年7月10日的利息合计数),及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 二、被告霸州市龙威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李德芹 人民陪审员 石宝均 人民陪审员 昝恭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平丹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