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江西省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30万元按月息2分自2018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全部偿清之日止)且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届满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21-01-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