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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8539.2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1月5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每月258.76元)的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183元,被告负担15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负担部分,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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