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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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广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南县金周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文山广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2688.93元、利息44224.20元,及给付至清偿借款之日的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和按年利率9%加收50%的罚息; 二、由广南县金周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文山广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南县金周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云H×××**号、云H×××**号、云H×××**号、云H×××**号、云H×××**号、云H×××**号、云H×××**号七辆重型自卸货车的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文山广南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南县金周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00元,由***、***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