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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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660号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大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珊、韦小锋: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大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珊、韦小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96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韦小锋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865584.67元,开户行、账户:1.中信银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6217683001666584,实际冻结12.17元;2.中国银行郴州市香雪路支行、600258839561,实际冻结0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6217002980000159314,实际冻结0元;4.浦发银行郴州分行营业部、660200007326427,实际冻结46.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朱珊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865584.67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骆仙支行、6227002980150189052,实际冻结19.66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9,实际冻结353.21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同心路支行、2980099980110063951,实际冻结0元;4.工行湖南省郴州龙泉支行、1911101101001643057,实际冻结232.82元;5.光大银行郴州国庆路支行、50570166000439988,实际冻结49.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39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