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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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依据宝鸡市公证处作出(2015)宝证经字第13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9)陕宝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贺平、王明霞、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