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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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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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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83329.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计2948元,由***负担。

上述赔偿款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支付***1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支付***26834.61元(中国工商银行淄博淄川支行银行账号:62×××11),支付***156495.25元(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淄川区农商银行张庄信用社账号:62×××7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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