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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四川宝石花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昊天融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8239.52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18911.61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四川宝石花医院有限公司97069.9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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