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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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3年4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6400元,原告均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