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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铁九局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支付9364445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支付9364445元的利息(以93644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从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金额向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万元;

六、驳回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已由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557元,由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643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100元(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负担76681元,由***负担5419元。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960元(由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541元,由四川省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419元。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960元(由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前海润达昌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541元,由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4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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